摘要:
人的意识属性一般又叫做精神属性,由于它与人的社会属性的密切关系,人们又往往把它归入社会属性。但是本人以为,人的意识属性有其区别与人的社会属性的独特之处,因而有必要单独加以分析和研究。当然,人的意识性作为人性的一个子系统,其复杂和深奥超过了其它一切事物。如果说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还多是有形的、可观察和可描述的,是现有的科学可以研究的,那么,人的意识属性的无形性和超级复杂性使得它几乎不能为现代的任何专门的科学学科所观察和描述,即使是心理学和脑科学也由于其方法论的局限而难当此任。以下仅依本人目前所有的一些知识做几点思辨性阐释,以突现人的意识系统的复杂性、内在强相关性和整体性。
先看看意识系统的复杂构成。通常所谓知、情、意是人的个性心理的三个因素,既不是人的意识子系统的全部,更不是人性系统的全部;尽管它们在人的意识子系统甚至人性系统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以为,意识子系统可以有几种不同类型的“孙”系统:以理性为标准,有理性意识系统(又可依不同的标准分为逻辑理性和非逻辑理性、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分析理性和综合理性、实证理性和直觉理性等)和非理性意识系统(情感、意志、灵感、无意识或潜意识等);以与生命本能活动的相关程度为标准,有生命意识系统(如情绪、本能欲望、部分形象思维、运动思维、体察思维或体验、意志力等)和非生命意识系统(如各种理性意识和抽象思维等);以在实践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标准,有工具意识系统(包括手段、中介意识或工具、方法意识,还包括好奇心、求知欲及智能素质、各种知识和操作技能、意志等)和价值意识系统(包括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人的道德和审美观念体系,人的目的、动机、愿望、理想、目标、志向等,以及人的情感、情绪、兴趣、情趣和志趣等);以意识过程的抽象程度为标准,有抽象意识过程和非抽象意识过程;等等。由于科学还没能透彻揭示意识系统的本质和规律,因此这种划分可能没有太充分的科学依据,但对我们考察科技与人性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显然它们相互交叉和融合,因而也没有绝对和僵死的界线,它们在人的整个意识活动中相互为用、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
如果以意识与实践的关系为主线,可看到:其一,工具意识系统在人的实践中起到手段和中介的作用。严格的科学知识就其具体的、零碎的内容来说是中性的,它只是对客观存在的各种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基于此的各种操作技能、经验和有关方法的知识和能力,则是与合乎逻辑和规律地运用知识以达到某一特定目的密切相关的心理素质。意志品质也依附于、服务于知识和方法的运用,技能、能力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的意志力。知识、技能、方法和意志等工具意识决定了实践活动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以及实现特定价值目标的程度和效果。总起来看,工具意识系统里面,既包括理性意识、非生命意识和抽象意识,也包括非理性意识、生命意识和非抽象意识,它们在抽象的意义上都是中性的,在具体的实践中可以服务于不同的价值目的,是双刃剑;科学技术双刃剑的性质大概源于此。一个人工具意识系统的发展水平及其在实践中的体现,决定着他的实践活动的水平。
其二,价值意识系统规范人的实践方向、趋势和目标。其中起根本作用的是,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相应的道德观念体系,它们支配和决定着人的审美观念、理想愿望、情感、兴趣等,并共同对人的实践起到定向和定性的作用,人的活动的性质不是由它所采用的知识和方法所决定,而是由它所体现和倡导的价值观念体系所决定。价值意识系统带有意识形态的特点,在阶级社会里,具有明显的阶级利益取向。一般而言,一个人的价值意识系统是复杂的,既主要地和根本地取决于他所属的阶级或利益集团,又受到他个人的特殊阅历、特殊教育、所主动变革了的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显著影响。特殊地说,后者可能决定他的整个价值意识系统的性质。但这不是绝对的,而是随着具体条件和活动对象的变化而有所不同,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再明确地说,一个人实践活动的性质(与社会、他人、自然环境等的利害效果和价值趋向)取决于他的价值意识系统的成熟、完善和自觉自主的程度。
关于理性意识,需要说明的是,它固然是人的意识系统和人性系统的重要内容,但决不是唯一的和决定性的内容。因此,既不能把人的意识归结为理性,更不能把人性归结为理性。而且理性意识又有复杂的分类,不同的因素在人的意识和人性系统中所起的作用都不一样。理性有逻辑理性和非逻辑理性,逻辑理性又有形式(数理)逻辑理性和辩证逻辑理性之别,自然科学往往更强调前者,而相对忽视后者;即使在形式逻辑理性中,又不同程度地轻视具有某种综合性的归纳逻辑,而把分析性的演绎逻辑视为科学理性的唯一合法内容。由此可知通常的科学理性和技术理性有多么狭隘。意识系统如果没有理性,人将可能不成其为人;但如果只有形式逻辑理性,他也不是人,因为现在的电脑或智能机器人就具备这种能力。人的理性意识系统只有在此基础上同时具有辩证逻辑理性、价值理性、系统综合理性和直觉理性等,才可能成为比较圆满的理性意识,人才能成为真正理性的人。[1]
此外,道德意识属性(德性)里面既有理性的成分,也有非理性的成分,既有属于非生命意识的因素,也有属于生命意识的因素。从道德观念、道德情感到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始终贯穿着人性系统的各种因素的参与和协同作用。其中,善恶用来评价一个人已经外化或实现了的道德行为及其结果,而良心则是一个人一切道德行为最深层和最根本的发轫点,是一个人道德意识体系的核心,也是他的自我的核心或他的人性系统的灵魂。说人性善或恶就强调了德性在人性中的重要,但只从善恶上理解人性无疑是简单化了;说人性自私或无私也是强调一个人在处理自己和他人关系时的道德原则,但这实际上只是复杂的人性因素的一种表现。而且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之间并不是绝对的线性因果关系,在内隐的道德意识转化为外显的道德行为的过程中,任何一种内在的非道德的意识因素或任何一种社会的、自然的环境因素的干扰都可能使它发生偏离或扭曲。
人性善恶——从道德层面对人性的价值性质进行评价。从真理事实层面看:人性无所谓善恶。人性就是人的各种属性的有机统一体,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从价值事实层面看:人性是由特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的一系列实践活动所体现的,因而具有价值性,可以在道德层面进行评价——善恶。只有价值层面才能把人(的活动)与其他动物(的活动)区分开来。人性的一切实践活动形式都具有单纯客观事实和价值事实的二重性,因而人的活动没有价值和道德真空,纯客观事实和价值事实无非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一切事实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对观察者和判断者而言,只有观察判断的角度和侧重点和目的的不同,而没有二者谁有谁无的区别。(这里可以展开论述)
[1] 这里对“理性”的看法服从于本文论证逻辑的需要,与一般理解不同的是,本文认为,灵感、顿悟和直觉等只是超越逻辑的,因而是非逻辑的,但不是非理性或反理性的,故称之为“直觉理性”。一般的理解详见:韩震:《重建理性主义信念》,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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