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我用它来表征人性在法律起作用的社会形态中的基本需要的法律表现(人的利益和权利——人的权益)。显然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它不是从人性产生的时候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它是人类处在阶级社会的大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其中的法治社会发展的特殊阶段,人性的内在需要外化或社会化的一种法律表现形式。人权就是人的权利,人的权利就是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形式。人的需要是人的本性,需要的社会物质形式是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人权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它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资产阶级法权概念。最初提出人权主要是针对中世纪神学中至高无上的“神权”而言的。因为在中世纪基督教的黑暗专制和禁欲统治之中,人只是一个灵魂般的精神实体,只有寄托于上帝才有现实的意义。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渐兴起,资本的本性要求人们无尽地消费物质产品,而禁欲主义则使得人们不敢或不能消费物质产品,这与资本的本性完全背道而驰,而禁欲主义恰恰是神权的神圣命令,于是资产阶级为了发展生产、开辟市场,就必须激发人们的消费欲望,制造现实的物质需要;这样就跟神权相反提出了一个“人权”的概念,人权就是现实的物质之人的物质需要和物质消费权利,而且这是“天赋”的,是人从娘胎里带来的,是人的“自然权利”、“天赋权利”,是与神没有关系的权利。神只有管辖人的精神、意识和思想的权力,因为这是后天的,不是天赋的;但对物质的需要和欲望以及满足这种欲望和需要的能力则是天赋的自然权利,是神所管不着、管不了、也不能管的。相对于众世纪神学的禁欲主义神权而言,“人权”概念的提出显然具有巨大的进步的历史意义。人权是一个好的概念,是人文主义、人道主义、人本主义思潮的重要概念之一,它意味着尊重人权就是尊重人本身,而且人权高于神权,人权统帅神权;神权要服从人权,神权对于人权只是精神工具而已。这个概念与资产阶级的人性观一样是服务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的,当然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需要加以现实化才能获得更加丰富的内容和更加进步的意义。
第二, 马克思主义理解的人权是在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基础上,把它现实化、具体化,认为没有抽象的人权,只有具体的、历史的、阶级的人权,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丰富内容的人的权利体系。人权虽然隐藏在人性的结构之中,但是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人权才以法律的形式标示出来,才得到公开的承认和保障。虽然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念也在变化和进步,但是其人权内容过于狭窄,它只是资产阶级的人权,其核心是资产阶级的财产权,有了财产就有了资产阶级的一切,资产阶级就是为财产而产生、为财产的无限增殖而发展和灭亡的一个社会集团,所以维护人权特别是财产权是其一切法律的核心和至高无上的目标。另一方面,无产阶级的人权观——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人权观则是不同的,人权就是人的全面而丰富的权利,其核心和目标是自由发展权,其前提是生存权,生存权也就是劳动权——反对失业是争取劳动权,也是争取生存权;反对无限延长工作日,每天确保八小时或更短的劳动时间,就是争取休闲权(利),休闲权就是自由发展权。当工作和休闲还是分离和对立的时候,工作属于劳动者,休闲属于不劳而获者,而马克思关于人权的理想则是:打破劳动和休闲权利的历史和阶级界限,使得人人能够在劳动中休闲,在休闲中劳动,从而使得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在劳动中也能够获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就是劳动的休闲化。具体到现实的社会发展阶段,对于一个受压迫、受剥削的阶级或民族而言,重要的使命是夺权生存权即普遍的劳动权,而为此就必须有一个强大的政治力量来确保此种权利的实现,这个强大的政治力量就是国家政权——阶级或民族主权,因此主权是现时代一切人权的前提;国家丧失主权,人权的任何正当内容都难以兑现。从根本上说,从抽象的意义上说,人权高于主权,因为最终主权只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和手段,一旦完整的真正的人权得以实现,国家主权也便完成其历史使命从而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具体地说,在现阶段,在国家利益仍然是国际交往的目标的时代,主权仍然是最重要的,因为没有这个前提,任何人权将难以保障。
第三,在笔者看来,人权是人性丰富内容的法律表现,人权也便随着人性内容的展开而呈现丰富多彩的状态。人性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意识属性三个大的方面,因而人权也就有人的“自然权利”(注意这不同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谓的“自然权利”)、社会权利、意识权利(通常称之为精神权利)。进一步自然权利又可以分为人自身的生命权利、人的身心整体权利(身心权利)、人与自然丰富关系的权利(生态权利);人的社会权利又可分为人的经济权利(核心是财产权)、政治权利、文化权利(比如受教育权、科学研究、体育卫生艺术、言论、出版等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包括人的内在意识活动自由(意念权)、人的意识修养(修养权)和意识素质发展(挖掘、提高知识、技能、创造力等的智能权)的自由,最高的目标是人的意识支配自身生命的大智慧和大能力(自由权)。在现阶段人们更加关注的仍然是人的生命权利和经济权利,虽然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但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完整实现;具体表现为生存权(属于自然权利中的生命权)即劳动权(属于社会权利中的经济权利)。当今人类大多数人仍然处于争取生存权的阶段,而少数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人们)则已经在追求更为丰富的权利,目前国际社会出现的一切矛盾和问题都参与这种不协调及其生活尖锐的冲突之中。
第四,目前的人权观念里,主要是站在人类个体的立场上来理解其内涵的,其实人权还有不同主体的区别,简单说来有个体主体、集体主体和人类主体,其中集体主体小则一个家庭,大则一个国家,家庭权利和国家权利(权力),中间还有社区权利(权力)、组织权利(权力)比如政党、社团、企事业单位等。所以不能简单地理解人权就是单个人的人权。从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上看,个体人权服从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服从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服从人类权利,但其前提是更高一层的主体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确保了下一层主体权利的实现。人权的丰富内容实际上要求我们的法律也应在具体可操作的层面将各级各类人权予以充分的肯定和明晰的阐释,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人权。
第五,权利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义务和责任相对应。是否可以说有人权的存在就有“人义”或“人责”的存在?我认为是可以的。保障下层主体的权利是高一层人性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它将没有合法性;而恪尽职守、履行责任和义务则是低一层人性主体的权利,当然也是义务。空谈人权是不对的,空谈人权包含两种类型,一是抽象地谈论人权,不论具体情况如何都作统一的要求;二是只谈论权利一个方面,而无视责任和义务的存在。人生存在社会之中,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权和“人责”或“人义”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人义就是“仁义”,就是人对人的道德、法律责任和义务。对个体而言,首先尽到仁义(人义),才有资格要求权利,对于集体主体而言,只有尽到了人义,就应该设法使他获得权利。这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
人权和人义都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在不同的国家和集体之中、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人权和人义的具体内容都会有所不同。我们应该根据自己所处的具体社会历史环境来确定自己的人权和人义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以便为自己的人性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六,权利与权力:权力是集中的权利,是让渡的权利,是集多为少的权利,是多数人的权利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权力本质上就是众多人的权利让渡出来进而集中于极少数人手中之后形成的具有垄断性、公共性的大权利,因而权力的功能就是为公共利益服务,为让渡权利的人们补偿权利的空缺,弥补权利让渡后的权益损失,并且不断增进人们的总体权益。显然,依此观点来看,腐败就是权力的异化,就是公共权力(权利)的私有化,使本该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权力反过来为掌握权力的少数私人服务;权力异化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本质都是一个:公权私有化。任何阶级或政党都不会允许自己的众多成员让渡出来的权利被少数掌权者为自己的私利服务,对权力腐败,任何阶级或政党都会采取相应的方法来制止,对统治阶级更是如此——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利益及其长远的统治地位。在私有制社会如此,在公有制社会更是如此:共产党人根除腐败的依据就在于此——她要为自己所代表的阶级及其广大成员谋福利——区别于任何其他的阶级和政党,他所谋求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代表,共产党员掌握着人民群众让渡出来的许多公共权利,她当然必须为广大人民服务,而不能用这种公共权力为自己谋私利。显然,共产党的这种性质与腐败是水火不容的。
第七,严格说来,与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与权力相对应的是责任。享受多大的权利就要承诺尽多大的义务,甚至要不断地尽更大的义务,才能保证以后持续地享受到更大、更丰富、更广泛的权利。掌握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权力意味着责任,而非意味着享受。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就是为自己所掌握的权力所包含的众多公民的权利服务,要保证实现他们的权利或利益,否则就是亵渎权力或者权力不作为,他就没有资格在掌握权力。忠实地承担、履行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为实现他所代表的众多公民的愈益广泛丰富的权利,为这些人们谋取愈益增大的福利,是继续掌握权力的基本资格,或者是其权力合法性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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